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二十二条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