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承担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