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十九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开采矿产资源同步进行,实行边开采边修复,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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