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十八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修复 第十八条 北部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动用土石方最小化、生态维护可持续化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开采土石料。
北部矿山生态修复不得对修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开采土石料。
北部矿山生态修复不得对修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