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实行封山育林。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要求,确定适宜进行封山育林的区域,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