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