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科学编制矿山开采计划,制定矿山开采劳动定员、火工用品消耗和能源消耗定额方案,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