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在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照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照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