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