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编制或者调整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