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提供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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