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问题。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北部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巡查。
北部矿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北部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巡查。
北部矿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