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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