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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