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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