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