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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