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监测网络,对矿山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修复治理等活动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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