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