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亭、台、廊、榭、楼、阁、假山、雕塑、喷水池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园灯、路标、导游牌、监控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设健身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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