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