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结合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四)结合城市空间拓展,在城市零星空地和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五)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六)城市道路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以及荒滩、荒坡、荒地,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七)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公园周边合理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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