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建设项目,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