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九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四)经济林、农业种植;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四)经济林、农业种植;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