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八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
(六)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
(七)在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八)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九)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原有排污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加油站,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搬迁。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区外或者保护区下游排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
(六)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
(七)在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八)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九)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原有排污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加油站,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搬迁。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区外或者保护区下游排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