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善饮用水水源汇水区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有关水域和陆域,参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准实施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搬迁计划,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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