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