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