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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