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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