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行政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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