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及时修订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相应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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