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