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