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