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