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