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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