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4-07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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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江东集聚区管理... 第三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现代产业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综... 第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建设... 第五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调整职能机构设置。 第六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符合条... 第七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第八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统... 第九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江东集聚...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 第十一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纳入萧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居民和促进集聚区发展的要求,... 第十三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四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大...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产业政策导向,通过运用产业基金等方式,... 第十七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进入大江东集... 第十八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高... 第十九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才在大江东集聚区创新创业。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完善和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提... 第二十一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 第二十二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建设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管理规定、管理措施、办事程序等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 第二十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及时归集区域内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规定优惠措施。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和覆盖城... 第二十六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设,提供优质公共服... 第二十七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 大江东集聚区居民在基本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市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大江... 第二十八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大江东集聚区地位和作用相... 第二十九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推进政府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