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大江东集聚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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