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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