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进入大江东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大江东集聚区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限制发展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产业。区域内现有的落后产业应当依法限期淘汰和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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