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调整职能机构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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