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及时归集区域内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规定优惠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