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四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四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