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居民和促进集聚区发展的要求,推进区域建设。
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确定其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出资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
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确定其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出资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