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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