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使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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