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
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