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设计变更或者动用预留费用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同时,应当编制工程设计变更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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